【曾蔭權上訴】曾蔭權准上訴終院 將研法官有否引導陪審團確定他明知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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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12/20 13:41

最後更新: 2018/12/20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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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准上訴終院,爭議包括法官有否引導陪審團確定被告明知違法。(梁偉榮攝)

前特首曾蔭權去年初被裁定1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經上訴後被判囚1年,曾蔭權今到終審法院就有關控罪申請上訴許可,終院認為原審法官就涉案控罪對陪審團作出的引導有合理可爭議之處, 因此受理有關上訴,案件排期於明年5月中聆訊。

終審法院法官今聽罷雙方陳詞後,決定就曾蔭權一方提出的部份法律問題批出許可,包括在處理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控罪的心理元素時,法官應如何對陪審團作出合適引導,陪審團除了需確定被告的行為是刻意之外,是否亦需確定被告明知其行為屬違法仍繼續做?在以沒有申報利益衝突為基礎的不當行為控罪之中,法官應如何引導陪審團處理被告是否有責任作出申報的議題?若被告不作申報的原因或涉貪污時,法官應如何向陪審團解釋?

終院受理的另一法律爭議是,在處理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控罪的嚴重性時,原審法官應如何協助陪審團衡量嚴重性?而當陪審團不同意被告的行為涉及貪污時,上訴庭又是否有權演譯陪審團的裁決?

終院另認為曾蔭權一方提出的一個上訴理據有合理可爭議之處,即陪審團既無法裁定曾蔭權面對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成,即原審法官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的引導有重大缺陷,因為原審法官並沒有恰當地引導陪審團必須確定被告明知其行為屬違法,反而錯誤地任由陪審團以上訴人決定不披露他與黃楚標之間的物業交易為基礎,裁定上訴人罪成,而不是以上訴人故意隱瞞為定罪基礎。